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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57号)

日期: 2026-10-11    来源:国家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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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公布《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6年10月11日


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是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编制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依法组织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五)与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国家密码管理局各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技术评审报告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国家密码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九条国家密码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密码领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密码管理局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服务指南、许可结果等。

  (四)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发布的商用密码行业标准有关信息。

  (五)国家密码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国家密码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www.nca.gov.cn)发布。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用当面提交、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国家密码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密码管理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四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对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

  第十五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补正不超过一次,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自国家密码管理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国家密码管理局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密码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国家密码管理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牵头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国家密码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不予提供,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于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不予提供,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国家密码管理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前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经查找、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国家密码管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三条国家密码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机制,规范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形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曾经公开的但已不具备时效性和不需要长期保留的信息等开展清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密码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国家密码管理局在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